財稅〔2005〕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2006年1月1日繼續對出口商品代碼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產品和出口商品代碼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氫二銨、磷酸氫一銨化肥產品,不論出口合同是否備案,一律暫停出口退稅。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