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社部發〔200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教育廳(局)、監察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建設廳(建委)、農業廳(局)、商務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資委(經貿委)、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統計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總工會、共青團、婦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以下簡稱《通知》),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
(一)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通知》規定的相應扶持政策:
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即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即已按全國企業兼并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以下簡稱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廠辦大集體企業指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對特別困難的廠辦大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有條件的地區也可納入《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范圍,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地方還可根據本地實際,將扶持政策(不含稅收政策)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城鎮其他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廠辦大集體企業失業人員,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通知》下發前已通過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等途徑實現再就業的人員,不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
(二)《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程序如下:準備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持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下崗失業憑證和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向街道(鎮)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經向申請對象所在社區的全體居民張榜公示核實后,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經認定符合條件者,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未設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的獨立工礦區,經由勞動保障部門委托,其下崗失業人員可通過企業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中央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當地申領《再就業優惠證》。
《再就業優惠證》采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政策實現再就業后,政策執行部門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再就業優惠證》自行作廢,并由有關部門負責收回。
《再就業優惠證》在核發證件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適用。《再就業優惠證》仍沿用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的式樣,須注明持證人原屬身份,具體內容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并統一印制,免費發放。
(三)嚴格《再就業優惠證》的審核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由發證機關實行年檢,未進行年檢的自動作廢。對出租、轉讓《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發證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要實行動態管理。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托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基礎情況檔案和再就業情況數據庫,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況。對享受政策中遇到問題的,幫助其查詢政策并向有關部門反映。
(五)《通知》規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審批截止時間為2008年底。對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和個人,各地要進行復核。對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時辦理終結手續,不得重新發放《再就業優惠證》、重復享受扶持政策;對未到期的,要按《通知》規定做好與新政策的銜接工作。
二、關于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六)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可憑《再就業優惠證》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勞動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七)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可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關免收費政策。各地要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全面認真清理,進一步明確免收的具體項目,向社會公布。嚴禁各級管理執法機構借管理服務之名,向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集資、攤派,或強行推銷報刊等行為。各類中介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服務性收費,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則及最低標準收取。堅決糾正各種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強行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具體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執行。
(八)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分別憑《再就業優惠證》、軍人退出現役的有效證件、失業登記證明,經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或其委托的社區居委會)審核,當地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向經辦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財政貼息。其中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25%)。具體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通知》)執行。
(九)各地建設部門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在規劃城市建設、建立商貿市場時,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適當安排經營場所。在整頓市容市貌時,要幫助解決好再就業者的經營場地問題。新辦貿易市場的經營攤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給下崗失業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為下崗失業人員安排生產經營實驗和培育性場所,支持他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明示辦事程序,提供政策咨詢和開業指導服務。要簡化審批程序,明確辦理各項手續的具體時限。有條件的地方,應設立專門窗口,由有關職能部門參加,采取集中辦公形式,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一次辦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會保險登記、享受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和其他有關手續的“一條龍”服務。
三、關于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十一)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并出具《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經稅務部門審核,可享受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具體辦法按《稅收政策通知》、《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十二)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十三)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可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的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銀發〔2004〕51號)執行。
四、關于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
(十四)各地要通過幫助靈活就業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等措施,促進靈活就業人員穩定就業。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請享受一定額度的社會保險補貼:
1.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申報就業,并憑《再就業優惠證》、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社會保險補貼申請。
2.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核實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情況,出具靈活就業證明,并為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3.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本人。
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靈活就業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補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資金管理通知》制定。
五、關于對就業困難對象的就業援助
(十五)完善對就業困難對象的就業援助制度。各地應按照《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認定就業困難對象。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對象,由街道勞動保障機構上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在其《再就業優惠證》上注明。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要摸清就業困難對象底數,并逐一建立臺賬。社區居委會要積極協助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做好這項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實施就業援助計劃,依托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對就業困難對象實行專人幫扶,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凡是由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首先滿足困難對象就業的需要。對愿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對象,及時為其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
(十六)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對象,可按《通知》規定享受與其勞動合同期限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其社會保險補貼手續由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單位憑《再就業優惠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到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對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可幫助其辦理延長社會保險補貼期限相關手續,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按《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各地可根據實際,對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對象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和辦法由當地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六、關于改進就業服務,強化職業培訓
(十七)各地要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進一步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對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提出明確的措施和工作要求。
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應免費提供政策信息咨詢和職業介紹服務;對其中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應免費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幫助指導和相關服務;對各地認定的就業困難對象還應免費提供一對一的職業指導和就業援助。各地要制定免費就業服務年度計劃,并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實行職業介紹補貼與免費服務績效掛鉤的管理制度,對各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免費就業服務的對象規模、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和服務效果提出明確的目標任務,對其完成任務情況進行定期考核,根據其開展免費服務的績效撥付資金。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積極為求職者提供就業服務。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規定提供免費服務的,可按其實際介紹就業成功人數,憑相關證明材料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職業介紹補貼標準和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資金管理通知》制定。
(十八)廣泛動員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社會各方面開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為城鄉勞動者開展職業培訓(含創業培訓)。要通過招標或資質認定等辦法,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社會認可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承擔培訓任務的定點機構,并將定點培訓機構名單向全社會公布。定點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各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培訓基地認定和管理按原辦法執行。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一般采取個人報銷補貼方式。對生活確有困難、無力墊付可報銷補貼部分的,可采取幫扶措施。定點機構要充分發揮作用,積極落實幫扶措施。承擔幫扶任務的培訓機構,可為上述人員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有條件的地方還可探索以培訓券等補貼方式進行幫扶。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和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資金管理通知》制定。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制訂有關人員的年度就業再就業培訓計劃,作出相應的資金預算;制定考核培訓質量和就業效果的具體辦法。對定點機構的培訓服務,要會同有關部門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任務考核、質量評估、財務審計和公示。要建立獎懲制度,對完成任務好的定點機構可增加其承擔的培訓任務;對完成任務不好的應進行批評、限期整改,資金相應調減;對弄虛作假或經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
(十九)積極主動地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要加快基礎工作,將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擴大到下崗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初次申請參加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由鑒定機構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補貼標準和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制定,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各地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公示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指定工種、鑒定收費標準和鑒定工作程序,做好相關鑒定組織實施工作。
(二十)將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納入“金保工程”總體規劃,提出明確目標,統一規劃建設,并將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的建設經費和運轉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要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地級以上城市建設統一的數據庫,保證就業服務信息與失業保險信息的相互銜接,并逐步實現就業服務信息與其他各類社會保險信息的有效聯動;優化業務流程,統一數據標準,建立一站式就業服務、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服務體系;推進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實現信息聯網,形成覆蓋全市的信息查詢服務系統;按要求建立勞動力市場職業供求信息和工資指導價位信息的分析制度,并定期向社會發布;建立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制度,做好相關數據的整理、分析、上報工作,為各級政府的宏觀決策提供支持;有條件的城市要建立勞動力市場網站,開展政策宣傳和信息查詢服務,完善網上求職登記、職業介紹等服務功能。
七、關于加強就業管理,統籌城鄉就業
(二十一)各地要對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提出任務目標和相應工作要求。加強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建設,明確職責分工,培養專業化的工作人員隊伍。街道和鄉鎮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要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強基礎管理。進一步落實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臺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開展對工作人員的輪訓。進一步完善失業登記、錄用備案等管理制度,建立與就業服務有機銜接的工作流程。
(二十二)統籌做好城鎮新成長勞動者和其他勞動者的就業工作。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中辦發〔2005〕18號),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扶持政策。做好高校畢業生失業登記工作,對應屆高校畢業生離校后需進行失業登記的,各地要按規定予以辦理,并做好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已進行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免收費政策及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落實軍隊退役人員安置和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維護其合法權益。各地要加強對上述人員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
(二十三)進一步清理各種針對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不合理行政審批、收費項目和歧視性規定,取消對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選擇部分具備條件的城市,開展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試點工作,重點在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覆蓋城鄉勞動者的公共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體系建設、維護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勞動權益的長效機制及適合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辦法等方面進行探索,積累經驗,逐步在全國推廣。
(二十四)各地要將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列入政府工作日程。抓好勞務輸出工作示范縣建設,發展多種形式的勞務協作,發揮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政策的效應,以有組織輸出帶動多元化輸出,推動勞務經濟發展,促進農民增收。
(二十五)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力市場監管,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規范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要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打擊各類違法違規的職業中介行為,保護求職者權益。完善對各類勞務派遣組織的管理,規范勞務派遣行為,保障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實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保證監察執法工作經費。
八、關于開展失業調控
(二十六)各地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控制失業率的目標和本地區實際,制定失業調控工作方案,搞好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建立起聯合運作的工作機制,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失業調控。要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數量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努力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避免失業群體過于集中。要著重對做好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裁員過程中的人員分流安置提出明確的工作要求,督促抓好落實。
(二十七)統籌規劃,切實做好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中的職工安置工作,堅持成熟一戶操作一戶。要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環節。要嚴格審核職工安置工作方案,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前期準備階段,企業要切實做好有關法規政策宣傳解釋工作;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后,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深入企業進行指導,督促落實職工安置方案,并與企業共同開展面向職工的再就業指導培訓,使職工了解再就業政策及相關問題的解決辦法和求助途徑;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終結后,要共同妥善處理好相關遺留問題。要將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中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員納入當地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總體規劃,落實相關政策,促進再就業。
(二十八)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實現崗位的平穩轉換。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要按照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及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其享受的稅收政策,按照《稅收政策通知》、《稅收政策實施意見》規定執行。要指導企業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等問題,指導改制企業及時與安置的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中央管理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所涉及的富余人員數量應及時通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
(二十九)進一步規范企業裁員行為,避免集中推向社會。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當地規定數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要根據當地情況,提出調控的具體意見和建議,采取措施進行必要的調控。
(三十)各地要結合國內國際經濟形勢變化對就業直接產生的影響,建立失業預警機制,逐步健全失業監測體系,合理確定失業預警線,制定應急預案,適時采取調控措施。特別對結構調整任務重的地區,要加強失業預警,指導做好失業調控工作。
九、關于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三十一)要建立健全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通過擴大就業逐步減少長期失業人數和城市貧困人數。要把實現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納入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內容,把減少長期失業人數和城市貧困人數作為考核就業再就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重要依據。不斷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和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申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將本人是否積極主動參加職業培訓、努力求職尋找工作作為重要條件。各地還可探索建立鼓勵上述人員積極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扶持其穩定就業。要引導和幫助困難人員轉變觀念,消除單純依賴救濟的思想,通過就業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基本生活問題。
(三十二)要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下崗失業人員離開企業時,企業和個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一次性補繳,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繼續保留。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和靈活就業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當地規定繳費。下崗失業人員由企業招用或被安排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可通過用人單位或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三十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開設專門窗口,為用人單位或個人參保繳費提供優質高效服務;認真核對參保繳費有關基礎數據,建好臺賬,保證已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及時接續;加強與就業服務機構的溝通和聯系,依托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準確掌握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變化情況,及時將實現再就業的人員納入社會保險制度覆蓋范圍。
(三十四)東部各省市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據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有關試點辦法,認真做好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操作辦法。
十、關于強化部門責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三十五)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按照《通知》要求,國務院再就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調整為就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和全國婦聯組成,國務院辦公廳參加。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加強部門統一協調,組織開展聯合調研,掌握工作動態,為國務院決策提供意見建議;制訂工作計劃,交流工作進展,分析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難點;通報工作情況,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政策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推動工作開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各地市也要健全和完善相應的工作機制。
(三十六)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全國的目標任務,確定本地區的新增就業人員和控制失業率的具體目標,并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特別是要對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等五項工作,確定任務目標,提出具體要求,明確相應措施,層層分解,推動落實。
(三十七)各部門要在當地就業目標責任體系下,按照《通知》要求,履行部門職能,落實促進就業的責任制。
勞動保障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政策;推動發展就業服務,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和管理,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加強對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和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加強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嚴格實施就業準入制度;開展失業調控,加強就業管理;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推進跨地區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促進城鄉統籌就業。
發展改革部門要統籌經濟與就業發展,研究制定就業規劃和促進就業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將控制失業率和增加就業崗位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通過改善投融資環境、市場準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措施,促進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擴大就業。加強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深化勞動就業及相關體制改革,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與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就業服務收費政策,協調和督促檢查各項減免收費政策的落實。
教育部門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思想教育和就業指導,培育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加強隊伍建設,進一步深化以社會需求和就業為導向的高等教育改革,與有關部門共同完善并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推進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工作。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部門落實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政府部門和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不落實政策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民政部門要指導社區建設,推動社區就業工作,扶持發展社區中有利于促進群眾就業和社區和諧的民間組織(即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推動社會福利和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改革完善軍隊退役人員安置有關政策。
財政部門要根據就業工作需要,認真編制就業再就業資金預算,合理安排就業再就業資金,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監督管理;了解和反映再就業稅費扶持政策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采取措施認真落實各項再就業稅費扶持政策;保證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的及時支付。
建設部門要妥善安排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經營場地;要引導物業管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優先安置下崗失業人員。
農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大力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提高農民轉崗轉業的能力;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增強縣域經濟活力,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調查研究,為多渠道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出政策建議。
商務部門要加強城鄉市場體系建設,促進商貿流通和社區服務業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和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大力發展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人民銀行要指導、督促各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下崗失業人員及時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支持。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推進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工作;做好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積極穩妥地做好優勢企業減員增效工作。
稅務部門要積極貫徹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堅持依法治稅,及時了解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各項稅收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工商部門要積極鼓勵、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要設立專門窗口,為下崗失業人員申辦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登記提供開業指導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的咨詢服務;要依法辦理個體工商戶和企業開業登記,簡化相關手續。
統計部門要做好就業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勞動力調查,為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和制定相關政策提供依據。
機構編制部門要研究協調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建設;研究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
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要積極參與就業再就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充分發揮群眾組織的監督作用,督促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到位,維護下崗人員的合法權益;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為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群體再就業辦實事,教育和引導下崗失業人員轉變觀念;組織青年、婦女就業技能培訓,引導、扶持青年、婦女創業,努力拓寬青年、婦女的就業渠道;加快青年、婦女就業服務陣地建設,提高就業服務水平。
各部門要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制定規范的業務工作程序,并加強部門間的協調和配合。
(三十八)中央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按屬地化原則,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中央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享受當地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和就業服務,其認定、管理、服務和統計等工作由當地有關部門統一負責。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也要切實負起責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
(三十九)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建立政府和部門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并建立社會和群眾自下而上的監督舉報機制,對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限期解決;對扶持政策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通報批評。
(四十)加強信息統計和協查。各級統計、發展改革、勞動保障和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認真組織開展全國勞動力調查。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國資、人民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要按季調度工作進展情況,掌握就業再就業、資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實等動態,及時進行通報。
地方各級勞動保障、發展改革、教育、監察、民政、財政、建設、農業、商務、國資、人民銀行、稅務、工商、物價、統計、編制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部門職能和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