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6〕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夯實征管基礎,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總局決定,2006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范圍
(一)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都應當更換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二)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稅務登記證件分為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一)下列納稅人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從事生產、經營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
2.從事生產、經營雖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納稅人。
(二)下列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三、稅務登記證件的內容、式樣
稅務登記證件正本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納稅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登記注冊類型、經營范圍、扣繳稅款事項、發證稅務機關(蓋章)、發證日期等;副本還應包括開戶銀行及賬號、有關資格認定、驗證記錄等欄目。
為了保證稅務登記證件的規范和統一,稅務登記證件式樣由總局確定(式樣標準見附件1)。本著節約的原則,本次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只換發正本內芯和副本。納稅人可以繼續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選擇到市場購買或者由稅務機關提供正本外框。對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核發包括外框的整套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外框的式樣及制作,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四、稅務登記證件的工本費
各地應當根據本次換證減少了工本費的情況,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稅務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11號),向當地物價部門報批新的收費標準。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辦理稅務登記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綜〔2006〕7號)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各地對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情況要做好統計核算工作。
五、新稅務登記證件的啟用時間
2006年8月1日起全國統一開始換發、啟用新稅務登記證件;2007年1月1日起舊稅務登記證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換發、啟用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2006年8月1日起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核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2006年上半年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8月1日后也要換發新證,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費。
六、準備工作要求
(一)在稅務登記證印制準備階段,各地要按照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抓緊進行相關軟件的修改,并做好軟件升級的各項業務、技術準備工作。金稅工程(綜合征管軟件)由總局統一修改、下發。
(二)換證開始時,即啟用修改后的征管軟件,在換證過程中對納稅人信息進行更新。
(三)稅務機關應當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工作開始30日前,在辦稅服務廳及新聞媒體上發布《關于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見附件2),告知納稅人。
七、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程序
(一)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公告要求的期限內,持原稅務登記證件到稅務機關辦理換證手續,填寫《稅務登記表》(見附件3)一式兩份。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審核無誤的,應當依法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經審核發現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不全或者有誤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責成其補正后予以換發。
(三)應辦而未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公告的限期內,持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四)房屋、土地、車船信息登記:
1.稅務機關采取多種形式發放《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附件3)。納稅人換證時應當攜帶房屋、土地和車船的有關證件(房屋所有權(產權)證書、土地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船籍證書》)的復印件。
2.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交登記表的填寫項目內容和證書復印件的完整性進行初審,然后再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對確實在換發稅務登記證時無法提交《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和證書復印件的納稅人,經稅務人員核實后,可以先辦理換證,并告知納稅人在30日內將填好的表和證書復印件交至辦稅大廳的辦證窗口。
八、扣繳稅款登記證的領發
(一)負有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證。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不發扣繳稅款登記證,由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對臨時發生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不發扣繳稅款登記證。
(二)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內攜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到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證,填寫扣繳稅款登記表(式樣見附件4),已向稅務機關報送過有關內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繳義務人識別號按照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行政區域碼加組織機構代碼編制。
(四)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證(式樣內容見附件5)由省稅務局按照總局規定的式樣內容,確定式樣標準并組織印制。
九、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時間安排
此次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4月1日~7月30日為準備宣傳階段:稅務登記證件的制作及準備發放工作,相關軟件的修改及各項準備工作應在此期間完成;
第二階段:8月1日~11月30日為換證實施階段;
第三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為驗收總結階段。
十、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是加強稅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對于進一步落實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推進依法治稅、強化科學管理和精細化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各級稅務機關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周密安排,精心組織,加強領導,確保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平穩有序進行,圓滿完成。
(二)宣傳部署,協調配合
各地稅務機關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利用報紙、網站等媒體,積極向納稅人宣傳換證工作的必要性、意義以及換證工作的程序。在總局規定的時間安排基礎上,根據本地情況充分準備,合理部署。
(三)規范管理,監控稅源
在換證過程中,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規范、統一管理基礎制度,按統一口徑填登新修訂的稅務登記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適用不同類型的稅務登記證件,嚴格按照統一的編碼原則編制納稅人識別號,實現信息共享。
各級稅務機關要以此次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為契機,充分利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信息和經濟普查資料,進一步摸清稅源底數,清理漏管戶,并對納稅人實施動態監控;同時要定期開展巡查,加強納稅人戶籍的日常管理。
(四)信息反饋,總結經驗
各級稅務機關在換發稅務登記證過程中要積極聽取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呼聲,及時研究對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遇有重大情況要隨時向總局報告;換證的每個階段都要編發工作進展情況簡報;換證工作結束時要將《換發稅務登記證情況統計表》(見附件6)和換證工作總結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報總局(征管司)。
附件:1.稅務登記證件式樣、標準
2.關于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公告
3.稅務登記表(式樣)
4.扣繳稅款登記表(式樣)
5.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證(式樣)
6.換發稅務登記證情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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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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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