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5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文件規定,經總局研究決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全國稅務系統征收、管理部門啟用新版(2005年版)稅務檢查證。現就換發新版稅務檢查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征收、管理部門使用的稅務檢查證換發工作由各省局征管部門統一負責。稅務檢查證的規格、式樣、質量要求、定購價格、貨款支付方式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的合同樣本規定執行。檢查證件需用數量由各省稅務局向總局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供應商“福建鴻博印刷有限公司”提供并按規定簽訂印制合同(質量標準、合同樣本、聯系方式等詳見附件)。
?二、稅務檢查證內芯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單位、證件編號、發證機關、檢查范圍、檢查職責、有效期限共8項內容。其中,照片為藍色背景二寸正面免冠著稅服彩色照。工作單位為持證人所在縣或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全稱,如:××稅務局。證件編號采用字軌加8位編碼,字軌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簡稱加“稅”簡稱;8位編碼中,第1、2位為市(地、州、盟)局編碼,第3、4位為縣(市、區、旗)局(分局)編碼(上述編碼均采用《中國行政區劃常用代碼》);第5、6、7、8位為順序編號。發證機關為省稅務局。檢查范圍為所轄地的主管稅收。檢查職責為稅務檢查。有效期為《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各辦證單位要按照以上要求填寫稅務檢查證內芯。
三、稅務檢查證換發采取以舊換新方式。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審核把關,嚴格控制發放人數。收繳的舊版稅務檢查證要清點數量,并造冊上報地市級稅務局,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就地銷毀。
四、各級稅務機關對換發稅務檢查證工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加強檢查,確保換證工作任務如期完成,并嚴格按照《暫行辦法》進行管理。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宣傳,搞好服務。要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將新版稅務檢查證的式樣、防偽功能等特點告知社會,以取得納稅人的理解、支持與配合。
附件:1.稅務檢查證產品質量標準(略)
2.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系統檢查證印制項目》合 同范本(略)
3.福建鴻博印刷有限公司聯系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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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