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2006〕373號 全文廢止
【本文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2號 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的管理,經研究,決定對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增加報送卷煙樣品和掃描圖像的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生產企業在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投放市場的當月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第5號令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應同時提供卷煙樣品,包括實物樣品、外包裝(如條、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裝)、單包包裝。提供樣品的具體數量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二、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參照《卷煙樣品圖像掃描操作指南》(附件1)為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樣品建立掃描圖像,并將掃描圖像及時傳遞至卷煙價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稅務機關。卷煙價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對照卷煙樣品或掃描圖像采集卷煙價格信息。
三、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價格采集期滿后申請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卷煙包裝樣品(外包裝和單包包裝各二套)和掃描圖像(電子版)隨同書面申請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四、各級稅務局在辦理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申請事宜時,應將書面申請和卷煙包裝樣品、掃描圖像認真進行核對,確保無誤。
本文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2005年5月1日以后生產并且已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申請核定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的,無論國家稅務總局是否已經批復,均應參照第三條規定補齊卷煙包裝樣品和掃描圖像,并于2006年5月30日之前填寫《___________省(區、市)稅務局補報卷煙包裝樣品清單》(附件2),加蓋公章后隨卷煙包裝樣品和掃描圖像(電子文件)以特快專遞形式寄至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附件:1.卷煙樣品圖像掃描操作指南
2. __省(區、市)稅務局補報卷煙包裝樣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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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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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