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國家稅局、外經貿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2006) 52號,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稅務、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加強聯系,通力協作,及時把本《通知》的精神和內容傳達貫徹到每一戶出口企業,并切實采取措施加強對出口企業法制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引導和幫助企業端正經營思想加強內部管理,確保出口業務的真實性。出口企業凡從事本《通知》所述的七種業務之一的,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否則,出口企業將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二、各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堅持兩手抓。在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工作中做到警鐘長鳴,長抓不懈。要密切注意騙稅案件發生的新動向、新特點,把握好審核、審批退(免)稅的重點環節、重點對象,采取積極措施,堵塞漏洞,嚴防偷騙稅案件的發生。對在退(免)稅審核、審批過程中發現偷、騙稅疑點,應及時移交稽查局進行深入檢查。
三、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揭陽市國家稅務局 揭陽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20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