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4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近年來,各地為了提高普通發票印制質量,降低印制成本,加強了對印制發票企業的監督管理,按照總局的要求,逐步減少發票印制企業的數量,并對主要票種進行了集中印制。但是,印制發票的企業數量過多,印制發票的質量參差不齊,規章制度不健全,企業管理混亂,發票用品丟失、被盜現象時有發生等問題依然存在。為了加強和規范普通發票的印制管理,提高發票的印制質量,保障發票用品的安全,總局要求各地進一步落實普通發票實行省級稅務機關集中印制、統一管理制度?,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務機關管轄的所有普通發票,除總局有特殊規定者外,一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實施集中統一印制,實行政府采購管理。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區普通發票的印制量確定印制企業的數量。即印制量在一億份以下的省市不超過3家,印制量在一億份以上省市的不超過6家。印制企業的印制資格應通過招標的方式加以確定,并頒發發票準印證。招標工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執行。請各地于2007年4月1日前將通過招標確定的印制企業名稱、主要印刷設備及數量情況報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集中采購中心)備案。對現有印制企業未到合同期限的,可在合同期滿后再進行招標。
三、為了適應普通發票集中統一管理,便于發票查詢,普通發票應當套印省級或地市級稅務機關發票監制章。
四、各地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通知》(國稅函〔2004〕521號)的規定,進行科學分類,簡并普通發票種類。嚴格審批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
五、各地應當根據發票管理法規的規定,完善普通發票印制管理制度,發票管理部門、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加強印制企業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監督檢查,不斷提高發票印制質量。印制企業要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普通發票和防偽品印制、保管、運輸等項管理制度。對不按規定建立健全普通發票印制管理制度,或因管理不嚴造成重大損失,以及發生丟失、被盜發票成品及防偽用品的印制企業,一律終止合同執行,追究違約責任,取消其印制資格。
六、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集中印制的過程中,要加強干部隊伍的廉政教育,認真學習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務系統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47號)精神,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好印制企業的招標工作。
附件:發票印制企業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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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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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