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744號
浙江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學生實踐基地項目建設占用耕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稅的請示》(浙財農稅字〔2006〕18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87〕財農字第206號),全日制大、中、小學校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你省溫州市學生實踐基地建設占用耕地,不屬規定的免稅范圍,應照章繳納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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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