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694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國企業提供勞務構成常設機構利潤歸屬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2006〕104號)收悉。現就文中所提有關常設機構判定及利潤歸屬問題明確如下:
一、稅收協定常設機構條款“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雇員或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僅以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為限”的規定,具體執行中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僅派其雇員到中國境內為有關項目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當這些雇員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時間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時,則可判定該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
二、如果項目歷經數年,而外國企業的雇員只在某一期間被派來華提供勞務,勞務時間超過六個月,而在項目其他時間內派人來華提供勞務未超過六個月的,仍應判定該外國企業在華構成常設機構。該常設機構是對該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為有關項目提供的所有勞務而言,而不是某一期間提供的勞務。
三、外國企業通過其雇員在中國境內為某項目提供勞務構成常設機構的,其源自有關項目境內勞務的利潤應視為該常設機構的利潤并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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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