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8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作的意見》(國稅發〔2004〕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下發后,一些地方在執行過程中反映,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屬于地稅局的征收管理范圍,因此,國稅局受地稅局委托,為地稅局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時,應當使用地稅局的征收票據。為有利于國地稅密切協作,加強稅源管理,經研究,現將國稅局代地稅局征收稅款的票據使用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國稅局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使用地稅局征收票據;如經當地國、地稅局協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國稅局票據。使用地稅局征收票據的,由主管地稅局負責有關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和匯總上報工作,主管國稅局應當建立代征稅款備查賬,逐筆、序時、分項目登記代地稅局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使用國稅局征收票據的,由主管國稅局負責有關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和匯總上報工作。
????國稅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時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利于加強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依法治稅水平,是貫徹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國稅局、地稅局雙方應當本著“依法協作、優化服務、強化監管、信息共享”的原則,進一步加強溝通與協調,努力減少漏征漏管,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國稅局代征稅款使用地稅局征收票據的,主管地稅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為主管國稅局票據領用、票款結報繳銷等工作提供便利;主管國稅局應做好相關基礎工作,提高服務水平,方便納稅人辦稅。
????國稅發〔2005〕18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