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經濟開發試驗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納稅人服務中心: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6〕179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我市確定的具體比例為1%。
二、各地在執行政策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