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報來的《關于延長重慶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應收未收利息營業稅抵扣期限的請示》(渝地稅發〔2006〕246號)收悉。經研究,現就重慶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應收未收利息減除營業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重慶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從營業額中尚未減除完畢的部分,準許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從營業額(僅指貸款利息收入)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