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12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對各地報稅務總局備案的貨運發票和機動車發票票樣分析,結合貨運發票稅控系統試點的情況,目前貨運發票和機動車發票的印制和使用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如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在印制發票時擅自改變字體、字號;字間距不符合標準;發票代碼、發票號碼數字與漢字未對齊或數字上下未對齊;發票開具時隨意涂改;納稅人保管不善,發票發生皺折等,影響了數據采集和認證的準確性,給納稅人的正常抵扣帶來困難。為了配合貨運發票稅控系統在全國推廣應用,同時做好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推行的準備工作,現就貨運發票和機動車發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應進一步提高認識,嚴格按照新版貨運發票和機動車發票有關文件規定及稅務總局下發的票樣進行印制,切實保證印制質量,保障貨運發票和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的順利實施。
二、發票號碼和發票代碼的印刷誤差應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見附件“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刷誤差要求及示意圖”)。
三、貨運發票和機動車發票的聯次內容及順序應按照稅務總局文件的規定印制,抵扣聯和報稅聯必須采用52克干式復寫紙。
四、各地稅務機關應進一步規范納稅人發票開具和保管行為,指導納稅人做好發票的開具和保管工作。貨運發票和機動車發票的各項打印內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發生開具錯誤,應按廢票處理。受票方對已開具的發票應妥善保管,不得折疊、擠壓。機動車購貨單位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一欄內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五、納稅人在開票過程中,如出現使用的電腦中國家標準字庫無法打印漢字的現象,可以手工填寫,但需在手工填寫的漢字上加蓋開票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指發票聯、注冊登記聯),代開發票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各地稅務機關接到本通知后,要盡快組織檢查本地區內已印制完畢的貨運發票和機動車發票,凡不符合規定的貨運發票,一律收回;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發票,在推行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前使用完畢或收回。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