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2〕52號)精神,經研究,現將硝酸銨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銨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統一調整為17%,同時不再享受化肥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自2007年2月1日起,出口企業出口的硝酸銨(稅號:31023000)統一執行13%的退稅率(以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在此之前,出口企業已經出口的硝酸銨,按17%計算征收增值稅的,按13%計算辦理退稅(含免抵退稅,下同);按13%計算征收增值稅的,按11%計算辦理退稅。
三、外貿企業在2007年2月1日后出口的硝酸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前開具,且注明的稅率為13%的,準予繼續按11%計算辦理退稅;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后開具,且注明稅率仍為13%的,不予辦理退稅。
四、稅務機關對外貿企業上述出口退稅申報,可采取人機結合的辦法予以審核處理。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