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14號
北京、河北、山西、黑龍江、吉林、遼寧、上海、山東、安徽、江蘇、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海南、四川、貴州、重慶、青海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大連、青島、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現就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名單附后)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從2006年度起,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分支機構以其應納稅所得額的30%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后,在公司總部所在地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應在每年年度納稅申報后,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匯總納稅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三、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檢查。
四、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中,因所屬分支機構發生變化,需調整匯總范圍、就地預繳稅款比例和變更名稱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