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加快推進煤層氣資源的抽采利用,鼓勵清潔生產、節約生產和安全生產,經國務院批準,現就鼓勵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煤層氣技術的研究和擴大再生產,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煤層氣是指賦存于煤層及其圍巖中與煤炭資源伴生的非常規天然氣,也稱煤礦瓦斯。
煤層氣抽采企業應將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業務和其他業務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準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煤層氣抽采企業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規定辦理。
二、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購進的煤層氣抽采泵、鉆機、煤層氣監測裝置、煤層氣發電機組、鉆井、錄井、測井等專用設備,統一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具體加速折舊方法可以由企業自行決定,但一經確定,以后年度不得隨意調整。
三、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利用銀行貸款或自籌資金從事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具體管理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90號)的規定執行。
四、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煤層氣抽采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具體管理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現行對中聯公司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煤層氣按實物征收5%的增值稅以及中聯公司自營開采陸上煤層氣增值稅超5%稅負返還政策同時廢止。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