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
現將新版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推行過程中稅票開具、稅款退庫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劃繳車購稅稅票開具的問題
購車單位因實行財政直接支付,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劃繳車購稅,出現稅收繳款書中購買車輛的實際納稅人名稱與繳款賬戶名稱不一致的,可在《稅收通用繳款書》繳款單位(人)代碼欄填寫實際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識別號按“區域碼+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組織機構代碼”填寫),在繳款單位(人)全稱欄按“財政零余額賬戶全稱”和“(納稅人全稱)”填寫,在開戶銀行、賬號欄分別填寫財政零余額賬戶的開戶銀行、賬號。
二、關于稅款退庫的問題
稅務機關辦理車購稅退庫業務時,應按規定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稅。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繳稅的,將稅款退至財政零余額賬戶;納稅人從其開戶銀行賬戶轉賬繳稅的,將稅款退至納稅人繳稅的開戶銀行賬戶;個人現金退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稅務機關、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國庫、商業銀行在車購稅征收繳庫工作過程中,要加強配合,提高效率,確保車購稅及時、安全入庫。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