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海南省改革試點的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從2006年1月1日起,對海南省改革試點的農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稅款可退庫處理或在以后應交的營業稅中抵減。
二、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海南省改革試點的農村信用社,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免征稅款專項用于核銷掛賬或增加撥備,不得用于分紅。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