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2007年1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發票稅控系統)全面推廣以來,系統使用過程中存在的較為突出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貨運發票打印要正確、完整
(一)貨運發票開具不規范、發票票面內容未打印在對應區域內、打印偏移和傾斜,會導致國稅機關無法對抵扣聯進行自動掃描認證,增加國稅機關的認證工作量并給納稅人帶來不便。開票單位要按要求正確地打印貨運發票。
(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稅控碼為144位,票面打印4行每行36位符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的稅控碼為180位,票面打印為5行每行36位符號。發票開票單位應正確地設置打印機和頁邊距,確保稅控碼打印完整。
二、抵扣聯一律不加蓋印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67號)第五條第(六)款明確要求“抵扣聯一律不加蓋印章”。目前,部分地區未嚴格執行國稅函〔2006〕67號文件要求,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抵扣聯上加蓋各種印章,要立即糾正。
三、關于主管稅務機關代碼
貨運發票抵扣聯上加蓋的印章,或者印章上的主管稅務機關代碼與抵扣聯票面上實際打印的主管稅務機關代碼的不一致,與認證無關,國稅機關應受理此類發票的認證業務。按照稅務總局技術一體化的思路,貨運發票稅控系統同時支持9位和11位的主管稅務機關代碼,《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可能出現9位或11位的主管稅務機關代碼,對11位主管稅務機關代碼發票國稅機關不得拒絕認證。關于稅務機關代碼的新編制規則及使用要求,稅務總局近期將發文明確。
四、提高貨運發票的掃描認證效率
由于發票開具、保管不規范和掃描識別率不高等原因,貨運發票抵扣聯掃描后某些項內容可能識別有誤,系統用紅色突出顯示異常項,操作人員應人工干預。對于無法認證的發票,特別是稅控碼打印不完整的發票,國稅機關應退還發票并要求納稅人重新開具。稅務總局將不斷改進和完善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盡快提高貨運發票掃描識別率,增強系統的易用性。
五、按時升級,做好操作培訓
稅務總局統一組織安排的貨運發票稅控系統升級工作,各地應認真組織、及時落實。并要進一步加強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的培訓工作。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