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35號
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我國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對利用國債資金購置的1771輛農村巡回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車輛清單見附件)。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須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及車輛內、外觀彩色照片(下載地址為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路徑為“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農村巡回醫療車免稅圖冊”)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對本次下達的免稅指標中已征稅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為車主辦理退稅手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