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292號
北京、河北、山西、內蒙古、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云南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寧波、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現對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設、增加和更名的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從2006年度起,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設、增加和更名的分支機構(名單附后)納入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范圍,分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銀行等股份制銀行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1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銀行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9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夏銀行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39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設和增加的分支機構名單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