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7〕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現就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55條的規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稅收保全措施過程中,對已采取稅收保全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在作出稅務處理決定之前,不得拍賣、變賣處理變現。但是,在稅收保全期內,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書面通知納稅人及時協助處理:
?。ㄒ唬r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
?。ǘ┥唐繁Y|期臨近屆滿的商品、貨物;
?。ㄈ┘竟澬缘纳唐贰⒇浳?;
?。ㄋ模﹥r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貨物;
(五)保管困難或者需要保管費用過大的商品、貨物;
?。┢渌灰碎L期保存,需要及時處理的商品、貨物。
二、對本通知第一條所列財物,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協助處理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后,可參照《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拍賣、變賣。
三、對本通知第一條所列財物的拍賣、變賣所得,由稅務機關保存價款,繼續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并以《稅務事項通知書》的形式書面通知納稅人。
四、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后,應及時辦理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入庫手續。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后有余額的,稅務機關應當自辦理入庫手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還納稅人。拍賣、變賣所得不足抵繳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稅務機關應當繼續追繳。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07年3月9日封發
校對:征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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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