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4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納稅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從2006年度起,北京市春暉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同暉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油氣調控中心,納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納稅范圍,按照年度應納稅額的60%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各二級成員企業新增所屬企業(不含成品油銷售企業,詳見附件1),從2006年度起,納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納稅范圍,按照年度應納稅額的60%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
三、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變更名稱的合并納稅成員企業(詳見附件2),繼續執行合并納稅政策。
四、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成品油銷售企業租入經營的加油站,凡由各成品油銷售企業統一核算的,其租賃經營所得由成品油銷售企業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新增合并納稅成員企業在當地已預繳所得稅的超繳部分,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后,就地退還或者抵減其下一年度在當地應繳所得稅。
各新增和變更名稱的合并納稅成員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管理,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072號)的規定執行。
附件:1.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合并納稅新增企業名單
2.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合并納稅企業名稱變更名單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