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審驗證件的通知》(粵國稅辦轉字[2007]65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按照文件精神,市局已調整《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征管工作規程》中需要納稅人重復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身份證件、稅務登記證件等資料復印件的涉稅事項的規定(詳見附件),并據此對CTAIS系統相應修改了納稅人需要報送的附送資料。
二、各級稅務機關對上報省局或總局審批的涉稅事項需要提供上述4種納稅資料復印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供。
附件: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審驗證件的通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審驗證件的通知
3.涉稅事項中提供四種復印件情況統計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