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7年4月15日起,將進出口稅則(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種鋼材及不銹鋼板、冷軋產品等76個稅號,出口退稅率降為5%;另外83個稅號的鋼材取消出口退稅。具體鋼材品種和適用退稅率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有對外承包工程資質的出口企業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經中標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或已經簽訂價格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鋼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標證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經簽訂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單,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仍準予按原退稅率執行完畢。對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按調整后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特此通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