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利稅總額、人均債券發行量、人均債券交割量和人均資金結算量等經營效益情況,按照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核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限額為2063.92萬元,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限額,以其2006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限額為基數,按照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利稅總額)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人均債券發行量、人均債券交割量和人均資金結算量)增長幅度的原則計算核定,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