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7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已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目前,認證發現涉嫌違規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以下簡稱貨運發票)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和“重復認證”等類型,稽核發現涉嫌違規貨運發票有“比對不符”、“缺聯”和“重號”等類型。為進一步加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開具貨運發票的增值稅抵扣管理,現將認證、稽核發現的涉嫌違規貨運發票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屬于“認證不符”中“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發票所列受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機打代碼或號碼與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貨運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應將貨運發票原件退還企業,并告知其認證發現的問題類型,企業應要求開票方重新開具。
二、屬于“重復認證”、“密文有誤”和“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的貨運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應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進行查處。屬于稽核發現涉嫌違規的貨運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由管理部門按照審核檢查的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和處理。
經稽查部門檢查或管理部門審核檢查確認屬于稅務機關操作問題以及技術性問題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不屬于稅務機關操作問題以及技術性問題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屬于國稅機關操作問題及技術性問題的,分別由誤操作的相關部門或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后,由區縣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屬于地稅機關操作問題及技術性問題的,分別由誤操作的相關部門或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后,由區縣地稅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回函,同時出具書面證明。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貨運發票再次認證。
密文有誤,是指貨運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貨運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一致。
比對不符,是指貨運發票抵扣聯與存根聯數據的開票日期、承運人納稅人識別號、受票人納稅人識別號、運費金額四要素存在不同。不符的優先級次順序為:運費金額、承運人受票人雙方納稅人識別號、受票人納稅人識別號、承運人納稅人識別號、開票日期。
缺聯,是指貨運發票稽核系統內有抵扣聯而無對應存根聯并且按規定不需留待下期繼續比對。
重號,是指貨運發票稽核系統內存在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相同發票代碼和號碼的抵扣聯。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