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財發〔2007〕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廳、局)、人民銀行、國家稅務局:
經研究,現決定對下列6個文件,自即日起停止執行:
一、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積極促進企業外貿出口的通知》(財金〔2003〕95號);
二、原外經貿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口信用保險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外經貿計財發〔2002〕584號);
三、原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自營企業擴大出口的意見〉的通知》(國經貿貿易〔1999〕995號);
四、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頒布〈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1999〕261號);
五、中國人民銀行、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頒布〈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1999〕285號);
六、原國家經貿委、中國銀行《關于印發機電產品出口專項外匯貸款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經貿機〔1996〕549號)。
特此通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