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7〕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希臘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已于2002年6月3日正式簽署。業經雙方外交部門分別于2003年12月3日和2005年10月12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自2005年11月11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稅務總局已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希兩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文本并請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國稅函[2002]549號)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