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為了規范和加強外地來穗施工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市外地來穗施工企業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外地來穗施工企業應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扣繳申報工程從業人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對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以及未設立帳簿,或者雖設立帳簿,但賬目混亂、有關憑證殘缺不全的外地來穗施工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采用核定方式對其工程從業人員征收個人所得稅。采取查賬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外地來穗施工企業,可采用據實征收方式扣繳工程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要求履行扣繳申報義務;但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則應要求其按核定方式計繳個人所得稅。
三、對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外地來穗施工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征管辦法的通知》(粵地稅法〔1998〕103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全省異地施工建筑安裝企業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規定,按其在我市取得工程收入的0.4%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外分包、轉包工程業務的外地來穗施工企業,如其能提供《分包(轉包)工程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允許其按扣減應支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工程價款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采取據實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外地來穗施工企業,應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外地來穗施工企業提供完整資料后核實確定對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
(一)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證明;
(二)上年度和當年度會計帳冊、憑證和報表;
(三)與所有工程從業人員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相關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
(五)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
(六)前三個月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七)分包或轉包工程合同(由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外地來穗施工企業提供)。
上述(一)、(二)兩項資料應提供原件,其他各項資料應提供原件和復印件(經核對無誤后退回原件)。
五、對自報會計核算不夠完整、準確的外地來穗施工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核定方式征收其工程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對自報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核算準確的外地來穗施工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其提供上述第四點規定的有關資料,核實確定對其工程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
六、對分次申請代開發票的外地來穗施工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做好相應的臺帳管理,詳細記錄企業的開票和納稅情況,并在施工期間定期進行跟蹤管理。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