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7〕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新修訂的《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502號),做好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調減后的扣繳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報告表,繼續沿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修改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和匯總表的通知》(國稅發〔2002〕7號)中的附件1。
二、各儲蓄機構進行扣繳申報時,應繼續按“一率一表”的要求填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即按調整前的稅率20%、調整后的稅率5%,以及不同的稅收協定稅率5%、7.5%、10%、15%分別填報。
三、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嚴格按照“一率一表”的要求,進行歸檔、統計、分析。
四、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