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納稅人向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等1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中國麻風防治協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和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