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91號
福建省、廈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推動海峽兩岸直航進程,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澎湖海上直航業務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5月1日起,對海峽兩岸船運公司從事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澎湖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
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其免稅業務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政策。
對上述船運公司在2007年5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繳納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可以從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年度內抵減不完的可以予以退稅。
二、自2007年5月1日起,對上述船運公司從事上述業務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從事上述業務在大陸取得的收入、成本。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