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8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日,國務院第502號令將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稅率進行了調整。現將外籍個人和港澳臺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外籍個人和港澳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國(地區)與我國(內地)簽訂的稅收協定(包括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簽訂的稅收安排)規定的稅率低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的,可以享受協定待遇,但須提交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表;協定稅率高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的,按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外籍個人和港澳臺居民個人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和稅收協定的規定,僅就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三、本通知附件的協定稅率是對國稅發〔1999〕201號和國稅發〔2000〕31號文件附表的匯總和更新。
本通知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我國對外稅收協定(含內地與香港、澳門的稅收安排)關于利息所得適用稅率一覽表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