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體育事業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向體育事業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向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捐贈有關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準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