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穩步推進的原則,擴大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試點工作,并實行與蘇州工業園區物流中心相同的稅收政策。現就擴大試點期間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國內貨物進入物流中心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海關按規定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
二、物流中心內的貨物進入內地,視同進口,海關在貨物出物流中心時,依據貨物的實際狀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視同進口貨物辦理進口報關以及征、免稅,或保稅等驗放手續。
三、上述政策規定的具體稅收管理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150號)的規定執行(見附件)。
四、對此前已經批準設立并通過驗收的蘇州高新區和南京龍潭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從2007年8月1日起適用上述稅收政策;對北京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及擴大試點期間經批準設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驗收通過之日起適用上述稅收政策。
五、在擴大試點期間,當地海關與國稅部門務必認真做好試點工作,對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海關總署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司和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