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新稅法)已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16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新稅法公布后企業如何適用稅收法律問題明確如下:
一、新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
二、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別依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統一適用新稅法及國務院相關規定,不享受新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