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9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現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礦區服務單位從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取得虧損補貼資金,以及從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未上市企業取得礦區服務收入征收營業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礦區服務單位取得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支付的虧損補貼資金,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礦區服務單位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未上市企業提供礦區服務取得的收入,在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進行礦區服務業務改革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60號)的規定征收營業稅;在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進行礦區服務業務改革后,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