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723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退休工資以外的獎金補貼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閩地稅發[2008]12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