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8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貫徹執行。對屬已明確的免稅項目,如有征稅的,要及時退還稅款。
農、林、牧、漁業項目中尚需進一步細化規定的農產品初加工等少數項目,稅務總局正與相關部門抓緊研究,擬于近期下發執行。對從事此類項目的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二、各地可暫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的程序,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三、各級國稅局、地稅局要密切配合,確保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口徑一致。各地對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及時向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反映,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