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8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國際協力機構享受協定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日本稅務主管當局來函稱,目前適用中日稅收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利息免稅的機構"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apa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簡稱JBIC)進行了業務重組,自2008年10月1日起,變更為"日本金融公司"(Japan Finance Corporation, 簡稱JFC)和"日本國際協力機構"(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簡稱JICA)。
經確認,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國際協力機構都是日本政府全資擁有的機構,其從中國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現行中日稅收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相關待遇。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