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9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國金融機構向境外外國銀行支付貸款利息、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貸款利息,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貸款利息,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三、各地應建立健全非居民企業利息所得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監控機制,確保及時足額扣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