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9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一段時間,有稅務機關反映,在實施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中,需要對查獲的假發票進行真偽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34條的規定:“發票真偽由稅務機關鑒定”,執行中一般都是由發票監制稅務機關負責發票真偽的鑒定。為了更好地開展相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定由鑒定受理稅務機關負責;受理稅務機關鑒定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定。
??? 二、在偽造、變造現場查獲的假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鑒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抄送: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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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