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9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從事船舶、航空運輸取得國際運輸收入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從事船舶、航空等國際運輸業務的,以其在中國境內起運客貨收入總額的5%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按照每次從中國境內起運旅客、貨物出境取得的收入總額,依照1.25%的計征率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調整后的綜合計征率為4.25%,其中營業稅為3%,企業所得稅為1.25%。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