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8〕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卡塔爾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已于2001年4月2日正式簽署。經雙方外交部門分別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08年9月22日互致照會,已確認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協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生效,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稅務總局已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卡塔爾兩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文本并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國稅函〔2001〕267號)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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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