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50號
河北、山西、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深圳、廣西、重慶、四川、云南、西藏、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08年第二批403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和77輛森林消防運兵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9年6月30日,過期失效。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消費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
1.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
2.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運兵車免稅指標分配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