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1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下發后,各地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反映了一些問題,要求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
一、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年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
其中,“稅款所屬期間”: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
二、國稅發〔2008〕101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作廢,以本補充通知附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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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