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據有關地區和企業反映,一些企業集團內部在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時使用的各種形式的憑證(表、證、單、書、卡等),既有作為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現將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