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現就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各級稅務機關根據企業上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情況,對全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占企業所得稅應繳稅款比例明顯偏低的,要及時查明原因,調整預繳方法或預繳稅額。
三、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系,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是稅收征管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實施。稅務總局將適時組織督促檢查,通報此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