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深化電信體制改革,經批準,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開展了收購CDMA網絡資產和業務的工作。2008年10月1日起,CDMA網絡將由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所屬網絡資產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網絡分公司)負責投資建設,由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股份分公司)負責運營并統一向用戶收取通話費、月租費、網間結算、增值業務等運營收入,電信股份分公司按規定標準定期向電信網絡分公司支付價款。現就電信網絡分公司與電信股份分公司聯合開展CDMA網絡通信業務的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自2008年10月1日起,電信股份分公司應就其向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電信網絡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電信網絡分公司從電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
?
?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政策解讀】: